兰州新闻网
2024-06-23 08:00发布于青海兰州新闻网官方账号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有人说:“这才开几米,当然不算啦!”也有人说:“只要是开了,就算!”到底算不算?看完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了!1 酒后挪车40厘米 认定酒驾2021年12月31日22时52分,徐某聘请一名代驾司机,驾驶自己的越野车行驶至城关区大众巷附近,由于没有停车位,二人决定将车辆停靠在道路一侧。因代驾司机几次试图将车辆停靠端正未果,徐某便让代驾司机下车,自行驾驶车辆挪正位置后离开。2022年1月1日0时27分,一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驶入大众巷北道闸入口时,因徐某的车辆正好挡住道闸扫录电子系统,导致救护车无法完成车牌扫录程序。救护车上人员首先给交警部门打电话,请求帮忙查找车主,交警部门查找到车主电话后向救护车司机反馈,司机立即给徐某打电话请求挪车。1月1日0时47分许,徐某到达车辆停靠位置并挪车。此时,救护车司机向交警部门报警称,“徐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对徐某进行询问,同时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民警当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23mg/100mL。徐某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同时在检测结果单上签名。同日2时36分,某交警大队作出“扣留徐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徐某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勾画“有异议”并签名。因为徐某认为,自己只是挪了40厘米的位置,目的是给救护车让路,且未在马路上停车,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违法行为。2022年1月1日,某交警大队受理徐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一案,之所以是再次饮酒驾驶,是因为徐某曾于2019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传唤和询问,1月14日,某交警大队向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告知处罚内容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告知笔录上签有“违法嫌疑人徐某以申请复议为由拒绝签字”字样,并有两位民警签名。由于徐某不服处罚,他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8月29日,市交警支队对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已生效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给予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除了交警部门对徐某作出处罚外,某公安分局于2022年3月2日也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徐某以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被处罚人徐某的签名及备注信息。直到2023年5月15日,徐某才得知因再次酒驾被某公安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6月30日,徐某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复处罚,应当予以撤销。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徐某于2022年1月1日凌晨实施了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挪车行为,某公安分局对徐某作出十日拘留的顶格处罚畸重,与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不相当。某公安分局应当仅对徐某上述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处以行政拘留有权作出判断,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超越职权。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2 为什么徐某挪车也算酒驾?案件在审理时,徐某多次辩称自己在非道路上饮酒后挪移车辆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违法行为。针对这一说法,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婧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就可以认定有了驾驶行为。而只要驾驶人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酒驾。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因此,只要在“道路”的范畴内,即便是酒后挪车也算酒驾。此外,杜婧总结出以下酒驾误区:误区1: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很多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只有驾驶汽车才算。实际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误区2:搭酒驾车出事不用担责知道驾驶人酒驾依然搭车,是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另外,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还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图方便搭乘酒驾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误区3:马路以外地点酒驾没事有人认为酒后不在马路上行驶就不算酒驾。实际上,在小区院内、路肩等马路以外的地点饮酒后驾驶,若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也属于酒驾行为。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责任编辑:钟磊